序號 | 會議記錄與公文-政府公文規章與證書-1 政府公文規章與證書 醫業免許證(日治時期蘭大衛醫生的營業許可證)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發給蘭大衛醫生的醫師執照,編號第七號。 依據明治29(1896)年5月28日府令第6號發布的「臺灣醫業規則」,明文規定須持有當時由臺灣總督府發給之醫業執照(醫業免許證),才可以正式從事醫療工作。欲申請發給醫業許可證者,應附上醫術相關履歷書經由該管轄地方廳向臺灣總督府提出申請。 返回列表